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山東省建材工業協會職業技能認定中心(以下簡稱“認定中心”)職業技能認定工作,規范認定中心職業技能認定經費分配及支出、明確經費使用標準,根據國家人社部、教育部、山東省人社廳、濟南市人社局和職業技能認定主管部門的有關文件精神,結合認定中心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認定中心各類職業技能認定工作。
第三條 認定中心對職業技能認定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建立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考評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職業技能認定的組織、籌備和領導工作。下設考務辦公室,全面負責考務工作、經費預算及決算等。
第二章 職業技能認定經費管理
第四條 職業技能認定收費標準按照國家、山東省和濟南市相關收費標準執行。
第五條 財務科對職業技能認定經費實行統一收取、統籌管理、分項核算。
第六條 按照規定的比例,職業技能認定的部分經費作為認定管理服務費進行上繳,剩余部分由認定中心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包括人員經費、資料費、運行費等。
第七條 監考費
監考費是指職業技能認定理論考試與技能實操考試中監考人員及考場輔助人員的考務費用。監考人員負責現場監考、現場設備管理及服務工作。該費用從認定經費中列支,標準見表1。
表1:監考費發放標準
人員類別 |
人員安排 |
發放標準 |
理論考試監考 |
2名/每30名考生 |
不超過100元/小時/人 |
技能實操考試監考 |
不少于2名/批次/工種 |
不超過50元/小時/人 |
注:每場考試時間按照試卷規定時間或認定中心認可時間執行,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計算。 |
第八條 閱卷費
閱卷費是指職業技能認定理論考試與技能實操考試期間考評員的考務費用。該費用從認定經費中列支,標準見表2。
表2:閱卷費發放標準
人員類別 |
人員安排 |
發放標準 |
理論考試閱卷 |
2-3人/批次/工種 |
不超過6元/份試卷 |
技能實操過程考評 |
不少于3人/批次/工種 |
不超過80元/小時/人 |
技能實操結果考評 |
不少于3人/批次/工種 |
不超過12元/份考件 |
注:每場技能實操考試時間按照試卷規定時間或認定中心認可時間執行,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計算。 |
第九條 認定考點工作人員考務補貼
認定考點工作人員考務補貼是指負責認定考場組織、設備保障、考風考紀及安全責任等工作人員的勞務費用。
考場負責人負責本批次認定的考場組織、人員保障、設備保障、考風考紀及安全責任管理以及到理論和實操考場巡視檢查。
考務準備人員負責配合認定中心完成考生報名宣傳與組織,成績查詢及上報,考生數據核對,開考計劃收集與上報,考場信息聯系等服務工作。
考場準備人員負責配合認定中心完成理論考場標志張貼、考簽號粘貼、考場規章制度張貼,實操考場設備、設施檢查、考試材料準備、考場標識牌及考場警示標識設置、考試工量具準備等事宜。
該費用從認定經費中列支,標準見表3。
表3:認定考點工作人員考務補貼
人員類別 |
人員安排 |
發放標準 |
考場準備 |
1人/批次/工種 |
不超過300元/批次/工種 |
考務準備 |
1人/批次/工種 |
第十條 督考費
督考費是指認定中心工作人員在省人社廳、市人社局指導、監督下,開展技能認定工作中完成的工作量、服務質量、工作績效等情況進行質量督導和現場督導的考務費用。
質量督導人員(內督)由具備國家職業技能認定(認定)質量督導資格的人員對認定中心相關工作人員在各批次認定工作過程中的服務態度、服務質量、履職效果等進行監督、檢查與指導。隨機抽查相關質量紀錄,到理論和實操技能考場檢查督考人員及考場工作人員的履職情況,并做好相關工作記錄。
現場督考人員分為理論督考和實操考試現場督導,負責考前對理論和實操考試現場設備設施、考場布置等進行檢查并做好相關記錄;負責對每個認定批次的考點監考人員、現場考評人員、考場輔助人員的工作態度、工作紀律、工作質量及工作記錄等進行全程跟蹤與監督,做好相關質量體系表格記錄;負責認定考試結束后收回理論、實操試卷及相關記錄表格,安排考評員閱卷、檢件,并按體系要求做成績報告單等工作。
該費用從認定經費中列支,標準見表4。
表4:督考費發放標準
人員類別 |
人員安排 |
發放標準 |
質量督導 |
1-2人/批次/工種 |
不超過300元/批次/工種/人 |
現場督考 |
1-2人/批次/工種 |
發放標準同監考費發放標準(見表1) |
第十一條 材料費
材料費是指職業技能認定過程中產生的材料成本費用,收取標準依據相關規定,認定考點的材料采購、材料加工或加工者勞務費依據財務科相關規定如實報銷。
第十二條 考評員培訓費
考評員培訓費是指省、市職業技能認定機構收取的各認定(認定)工種考評人員資格證書復核培訓考試費以及新申報考評員培訓考試費,該費用從認定經費中列支。
第十三條 其它經費
認定工作相關差旅費、調研經費、認定宣傳費、認定資料費、辦公耗材費、認定工作培訓費、認定工作用餐費等其他費用按相關管理辦法據實報銷,因工作需要產生的未列支的人員經費可按實際情況發放。
第十四條 扣罰經費
在認定過程中凡因工作人員責任心不強、工作疏忽等原因造成的工作失誤或錯誤,視后果嚴重程度酌情扣發當事人工作酬金并給予相應處理。
第十五條 結余經費
每年12月財務科對當年認定資金進行結算,經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批準,結余資金作為認定中心發展基金使用。